交规 2017年3月25日交规( 六 )


再次 , 卫邦公司在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领域的技术研发是持续进行的 。 卫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 , 经营范围包括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液中心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 其在2010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先后申请了60余项涉及医疗设备、方法及系统的专利 , 其中44项专利是在李坚毅入职卫邦公司前申请 , 且有多项专利涉及自动配药装置 。 因此 , 对于李坚毅主张卫邦公司在其入职前已经完成了静脉配药装置研发工作 , 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 , 本院不予支持 。
最后 , 关于李坚毅、远程公司能否对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 , 涉案专利涉及“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 , 共有13页附图 , 约60个部件 , 技术方案复杂 , 研发难度大 。 李坚毅作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 , 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 , 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说明 , 不符合常理 。 而且 , 根据二审法院的认定 , 以及李坚毅一审提交的专利搜索网页打印件及自制专利状况汇总表 , 李坚毅作为发明人 , 最早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了涉案专利以及201320416724.5号“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采用视觉传感器的配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 而在此之前 ,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李坚毅具有能够独立研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
综上 , 综合考虑本案相关事实以及李坚毅、远程公司再审中提交的有关证据 , 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属于李坚毅在卫邦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并无不当 。 李坚毅、远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杜微科、吴蓉、张玲玲)
指导案例159号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专利技术贡献度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 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 , 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 , 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 , 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 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 , 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 , 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 , 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 ,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11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诉称: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 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 ,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请求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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