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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1〕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现将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 , 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 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第28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57-162号)
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 , 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 , 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 , 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 ,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条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 ,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家具图 。 同年7月 , 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上海傲世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照片 。 2011年9月、10月 , 左尚明舍公司先后在和家网、搜房网进行企业及产品介绍与宣传 , 同时展示了其生产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产品照片 。 2013年12月10日 , 左尚明舍公司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
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梦阳销售中心)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 。 左尚明舍公司发现梦阳销售中心门店销售品牌为“越界”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与“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完全一致 。 左尚明舍公司认为 , “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 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梦阳销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的发行权 。 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3日 , 左尚明舍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申请保全证据 , 并提起了本案诉讼 。
将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与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进行比对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整体均呈L形 , 衣柜门板布局相似 , 配件装饰相同 , 板材花色纹路、整体造型相似等 , 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L形拐角角度和柜体内部空间分隔 , 体现于实用功能方面 , 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 , 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 。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诉讼请求 。 左尚明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 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三、梦阳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四、中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尚明舍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30万元;五、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中融公司不服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裁定 , 驳回中融公司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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