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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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某销售部买了一把梯子 , 问及说明书时 , 卖方表示梯子是他们自己销售部生产的 , 没有说明书 。宋某使用梯子时 , 铆钉崩裂、踏棍断裂 , 宋某从梯子上摔下 。经司法鉴定 , 涉案梯子踏棍及铆钉等均不符合相关质检标准要求 , 而销售部则不愿承担责任 。
梯子的生产者某销售部应对宋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202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律师评析
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 ,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 涉案梯子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缺陷 , 而且涉案梯子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未注明产品操作和使用方法) ,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 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的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 ,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 , 《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 ,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根据本案情况 , 某销售部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情况 。因此 , 某销售部不能免责 , 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 , 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 宋某所受伤害系因某销售部生产的梯子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缺陷 , 宋某在攀爬梯子时铆钉崩裂、踏棍断裂导致其摔落受伤 。宋某作为消费者 , 在使用某销售部生产的梯子时 , 有理由认为该梯子为合格产品 , 无法也无需预料到梯子会出现问题 , 且攀爬梯子本身为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行为 , 无需特殊资质 , 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 故其对自身受伤不存在过错 。
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 , 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 , 包括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 。
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 一定要持相应的消费凭证 , 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 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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