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网络货运平台被税务稽查( 三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你单位是服务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经调整还原后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20年7月增值税9,266.65元、2020年8月增值税12,916.48元、2020年10月增值税9,773.35元、2020年11月增值税8,298.51元、2020年12月增值税13,721.10元、2021年1月增值税16,243.78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8.67元(9,266.65×7%),2020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04.15元(12,916.48×7%),2020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4.13元(9,773.35×7%),2020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8(注:原文内容发布不全)
稽查案例:网络货运平台被税务稽查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70,219.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15.39元、企业所得税38,364.19元,共113,499.45元处0.6倍的罚款68,099.67元
罚款金额(万元):6.8099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0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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