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网络货运平台被税务稽查( 二 )


处罚结果 处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47189.6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8313.76元,处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59.4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415.68元 。
稽查案例:网络货运平台被税务稽查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1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2、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市***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一稽罚〔202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稽查案例:网络货运平台被税务稽查
你单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氏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合计:864,978.68元,税额合计:77,848.12元,价税合计:942,826.80元),被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为虚开发票 。
经检查,因你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沈氏公司业务员赖经理(联系电话: *8)介绍了解到对方公司设立的无车承运人平台,经过上门沟通、平台叫车演示,于2020年9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在平台上发出用车需求时,平台找出相应匹配运力的运输车辆,将货物安全韵达目的后,你单位根据客户的签收单等单据确认运输金额,按月凭发票通过银行支付运费 。但因该平台业务不成熟,你单位单独联系与个人司机的合作业务不能在平台上交易,只能直接跟司机结算运费 。因此赖经理表示在平台完善期间,你单位需根据每个月的业务量向对方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支付5.6%的服务手续费 。你单位将相应的运费以公账转账方式支付到沈氏公司公账上(于2020年8月26日支付131,100.00元,2020年7月30日支付150,000.00元,2020年9月29日支付102,200.00元,2020年10月22日支付53,700.00元,2020年11月13日支付117,076.80元,2020年12月9日支付192,020.00元,2021年1月19日支付196,730.00元,合计942,826.80元) 。沈氏公司扣除服务手续费后再转回到钟展祥银行账户(于2020年7月30日转回141,600.00元,2020年8月26日转回123,758.40元,2020年9月29日转回96,476.80元,2020年10月22日转回50,692.80元,2020年11月13日转回110,520.50元,2020年12月9日转回181,266.88元,2021年1月19日转回185,713.12元,合计890,028.50元),钟展祥银行账户转回以上资金后再转回到法定代表人钟振宇银行账户 。
对此,你单位对无法取得发票部分的相关运输成本(详见:车费明细表、微信转账截图、送货单和客户账单),通过上述方式由沈氏公司共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分别在所属期2020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385.34元,2020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824.79元,2020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872.48元,2020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666.88元,2020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854.85元,2021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243.78元 。发票已登记入账列支成本,并已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84,492.46元发票号发票号,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0,486.22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与个人司机等发生业务往来,与沈氏公司实际上没有发生业务往来,但其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向沈氏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并进行账务处理,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涉及成本不能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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