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 篇1( 三 )


1. 假如被担保人正确履行及遵守合同及保函内所有条款、条文、条件、规条、工程规范 , 则本保函自动终止无效 。
2. 假如被担保人履行合同违约 , 担保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有关通知后 , 无需对违约事宜作进一步证明便立即以本保函所订明的保证金为限额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 。若累计的赔偿金达到该保证金限额 , 则此后本保函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 , 否则本保函仍应完全有效;同时 , 即使被担保人承包合同内有关条款指明的设计、承建、完成、验收及维修的范围及性质有任何变更 , 又或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对被担保人承包合同作出缓期或减免、又或被担保人承包合同的任何事项对被担保人作出纵容、容忍、宽恕、赔偿、让步的行为 , 又或被担保人未能管理妥善以防止错漏出现 , 又或任何令被担保人或其它任何人受到法律限制以使乙方无法履行被担保人承包合同 , 均不能使担保人免于承担上述保函规定的责任 。
3. 本保函应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而不需要进行有关步骤以获得被担保人的任何认可和确认 。
4. 本保函应共同和个别地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及他们的继任者和受让者有约束力(但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不得在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前 , 将其有关被担保人承包合同的权利和责任转让) ,  并应确保建设单位及其继任者和受让者的利益 。建设单位有全权及自由转让本保函的利益 , 建设单位毋须取得被担保人及担保人的确认或通知被担保人及担保人 。而当转让情况发生时 , 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仍会受本保函的所有条文及条件绝对约束 , 并将受让人视为建设单位 。
5. 即使被担保人承包合同内任何一条被担保人承包合同条款出现不合法、失效或作废 , 担保人对本保函的责任亦不能避免及作废 。
6. 在工程师发出总承包合同的缺陷责任证书前 , 本保函有关的任何索偿事宜仍完全有效 。
7. 本保函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担保人: (公章) 被担保人: (公章)
保函 篇12
致: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 ,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 , 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 , 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 , 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 , 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 , 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 , 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
我单位确认 , 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 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 , 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 , 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 , 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 , 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 , 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 , 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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