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几年( 二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最新赔偿标准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 具体的计算依据是: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补偿十年 。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 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 也就是说死亡一人负同等或以下责任不够成交通肇事罪 。 或者死亡3人以上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也就不会被处以刑罚 。 受害人死亡的, 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全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几年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且致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认罪态度好, 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也有可能判处拘役 。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有人死亡的话性质比较严重, 但驾驶员也必须要积极配合处理, 不能逃逸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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