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调解工作?( 三 )


2.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 , 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 , 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 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 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 , 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 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
常见的八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 ,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 , 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 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 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 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 , 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 , 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
3.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 , 也叫过失推定 , 在侵权行为法上 , 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 , 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 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 , 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 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现有民法及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主要有:
①《民法通则》第11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责任确定;
②第121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的责任确定;
③第122条: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确定;
④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
过错分析 , 说白了 , 就是弄明白 , 谁错了 , 犯错人是否应该就其过错承担责任 。
(五)冷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不搭理或者说是选择性不搭理 。你越着急我越冷静 , 直到你受不了妥协为止 。有一起离婚案件 , 男女分居了很久 , 男方有外遇了 , 外遇着急结婚 , 所以来起诉 , 起诉还不想给女方东西 , 制造了一堆假的借条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 此类案件判决事实查明起来困难 , 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所以就冷处理 , 你来找我 , 我开会没时间 , 你再来我给你一顿讲法律 , 让你你先回去考虑考虑 , 再来就告诉你离婚案件得先调解 , 别着急 。最后 , 男方实在着急 , 就同意了调解方案 。我想说的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法律也无外乎人情 , 我们要让有理人得理 , 让过错人吃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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