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 八 )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 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可以依法继承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不受干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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